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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照片不是尸体,网络传播遇害空姐遗体照,够不上“侮辱尸体罪”

    信息发布者:blc9527
    2018-05-14 18:29:41   转载

    照片不是尸体,网络传播遇害空姐遗体照,够不上“侮辱尸体罪”

    建邦可读 昨天21:19

    男子在案发现场拍摄郑州遇害空姐遗体照,并发到网上,造成扩散流传,警方以涉嫌侮辱尸体,将其刑事拘留。

    郑州空姐因奸杀而遇害,案发现场遇害空姐的遗体,肯定是不堪入目,将这样的照片发到网上,并造成大面积传播,当然会给受害者家属带来极大伤害,要说造成恶劣社会影响,也说得过去。

    因此,将遇害者遗体照片发到网上传播,肯定是不道德的行为,理当受到谴责。可是,这样的行为,够得上“涉嫌侮辱尸体”吗?

    侮辱尸体罪,定罪的依据是《刑法》第302条:盗窃、侮辱尸体罪。侮辱尸体罪,是指以暴露、猥亵、毁损、涂划、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。

    侮辱尸体罪的行为对象是尸体。

    可是,将遇害者遗体照片发到网上传播,行为对象并不是尸体,而是尸体的照片。尸体的照片与尸体,显然有本质上的区别。那么,涉嫌侮辱尸体罪,就不能成立。

    图片来自网络,与空姐遇害案无关

    当然,在《刑法》立法时,或许并没有考虑到尸体照片在网络上大肆传播的问题,但这只是立法的滞后性问题。法律总是跟不上时代的发展,立法的滞后性给司法工作带来麻烦,是一个普遍性问题,只有通过修订法律或是出台司法解释来解决。

    在法律没有修订,或是没有出台司法解释之前,即使执法者发现了现行法律存在的不足,也只能根据现行法律来执法,而不能根据自己的理解,擅自越过法律的界线,给公民定罪。

    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是执法者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。这个执法原则,绝对不能突破,否则就是口含天宪胡乱执法。

    总之,将遇害者遗体照片发到网上传播的行为,虽然给受害者属造成伤害,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,但并不符合“侮辱尸体罪”的要件,不能以“侮辱尸体罪”来定罪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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