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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农村房屋买卖,能否一人说了算

    信息发布者:blc9527
    2018-04-30 10:30:28   转载

    农村房屋买卖,能否一人说了算

    2015-07-31 10:12:00 来源: 浙江在线-钱江晚报(杭州)举报

    买房是很多人一辈子努力奋斗的目标,前几年《蜗居》的热播也或多或少反映了一些大城市无房青年的心声。城市房价的飞涨,动辄几万一平方米的价格让很多人望房兴叹。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建,原本属于农村地区的自建房成为了一些买不起商品房人士的首选,这些房屋的宅基地属于村集体建设用地,因此有一些与购买城市商品房不同的法律问题需要注意。

    案情回顾:

    张先生和妻子许某系某村村民,在该村拥有两处房产,2012年10月21日张先生与同村的吴先生达成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合同约定:甲方(张先生)将自己位于村口的二层砖混结构房屋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乙方(吴先生)。乙方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全部房款交付给甲方,甲方将房屋的相关权属证书交给乙方。乙方随即入住房屋,但其中两个房间堆放了张先生的部分物品。

    双方因工作繁忙,房屋过户手续一直未办理。在签订合同时,许某并不在现场。因许某一直反对出售该房屋,故张先生瞒着老婆许某偷偷地与吴先生签了合同。今年3月,吴先生与张先生沟通,要求张先生将两个房间的物品搬离。后妻子许某发觉,不同意搬离房屋,亦不认可买卖合同,双方发生纠纷,派出所出警进行调解。

    今年5月份,妻子许某以合同签订时其不知情,一方无权擅自处分夫妻共同重大财产为由,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,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。吴先生则认为,在签订协议之时,许某不可能不知情,自己有理由相信张先生有权代理许某买卖房屋,而且自合同签订至今已经超过诉讼时效。

    律师点评:

   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:1.房屋买卖合同是否超过诉讼时效?2.该合同是否有效?

    一、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,我国《民法通则》第135条规定:“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”房屋买卖纠纷并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,应当遵循二年的诉讼时效。但是具体到本案,因为合同中对于甲方何时交房并没有具体约定,而且该房屋中有两间房屋一直有甲方的物品,乙方也一直未使用该房屋,故可以认定该合同一直还在履行中,没有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。

    二、对于合同效力的问题,首先,要解决的是农村房屋是否可以买卖问题。《土地管理法》第62条规定:“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,起建住宅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,农村村民出卖、出租住房后,再申请宅基地的,不予批准。”第63条规定:“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、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。”上述条款可以看出法律并未禁止同村村民之间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。张先生和吴先生同属一个村村民,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宅基地的所有权没有改变,故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,吴先生可以购买张先生的房屋。

    其次,张先生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。根据我国《民通意见》第89条规定: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,承担共同的义务。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,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,一般认定无效。但第三人善意、有偿取得该财产的,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,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,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。《婚姻法解释一》第十七条第(二)项的规定:“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,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,取得一致意见。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,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。

    那么,张先生单方的转让行为能否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?具体到本案,在签订合同时,许某并不在场。吴先生亦没有征求许某的意见。张先生是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房屋,既未经妻子许某授权,也未代表妻子许某签字,因此不存在代理行为。亦没有合理的事由推定张先生已获得妻子许某的授权,故也不存在《合同法》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。因此,张先生的个人行为不能被视为夫妻的共同决定。

    那吴先生能否作为善意第三人,取得房屋呢?本案中,吴先生作为同村的村民明知道该房产属于夫妻二人的,应能注意到仅有夫妻一方擅自转让房屋的,将侵害到另一方的合法权益,却仍与无权处分人进行交易,第三人应受保护的信赖利益缺失,第三人不应当受到善意取得制度和有效合同的保护,而应当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。

    因此,吴先生不能作为善意第三人,在许某发觉房屋转让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,应当认定合同无效。另外,相比于动产,不动产的善意取得更为严格,根据《物权法》第106条规定,还须办理过户登记。本案中,涉案房屋尚未过户,张先生亦无法善意取得其所有权。最终,法院判决支持了许某的诉讼请求。

    律师提醒,农村房屋买卖首先要求买房双方必须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如果在本案中吴先生是城市居民或者是另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,则双方的《房屋买卖合同》无效。房屋买卖中,如果合同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字时,买受人应当通知另一方并取得对方的同意。另外,如果遇到房屋纠纷,则根据我国法律,不动产纠纷向不动产所在地法院起诉,故要向房屋所在地的法院起诉。

    法条链接:

    《合同法》第49条规定,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、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,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,该代理行为有效”。


    《物权法》第106条规定,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,所有权人有权追回;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符合下列情形的,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。

    (一)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;

    (二)以合理的价格转让;

    (三)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,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受让人。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后者动产的所有权,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。

    本期律师:方元、倪俊卿 律师

    (本栏目由本刊与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联办)(来源:本栏目由本刊与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联办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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